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9,金,119,202202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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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119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育勝
吳承訓
黃邁慧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瑺玲
黃燕茹
顏鳳瑩
鄭和宜
廖志強
儲容鍼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金字第11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陳育勝、吳承訓、黃邁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460,049元(計算式:187,833+391,500+292,339+3,831,822+256,897+1,499,658=6,460,04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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