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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107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非訟代理人 周立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高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非訟代理人請於委任狀補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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