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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2517號
債 權 人 江德萬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高祥欽、王吟菁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足以釋明得向高祥欽、王吟菁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之協議書等。
註:聲請狀所附契約書當事人非本件債權人江德萬,該契約書亦未載高祥欽之姓名)。
經本院民國109 年11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11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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