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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30號
債 權 人 李明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貴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提出其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會員名冊、互助會相關會規及黃貴菊得標標單等以利本院知悉投標之相關規定等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四、請提出債權人李明璋為會首及代債務人給付其他會員會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並提出已催繳債務人之釋明文件。
五、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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