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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蔡維真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所代理陳依伶即私立高德曼美語短期補習班與相對
人鄭福城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107 年度勞簡上字第1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七年度勞簡上字第十八號給付薪資等事件於民國一0九年一月九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件上訴人陳依伶即高德曼美語短期補習班所委任訴訟代理人,為輔助記憶、瞭解本件訴訟於民國109 年1月9日庭期詢問當事人、證人內容範圍及問答要旨,以為訴訟準備、核對筆錄,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 年度勞簡上字第18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併予指明,以促請聲請人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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