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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80號
原 告 夏倩美(即陳鐵男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郭志偉律師
林睿群律師
被 告 林進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1年4月29日下午16時4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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