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9,司促,11268,2020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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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268號
債 權 人 梁啟旻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鴻仁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林鴻仁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催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經其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已被讀取之電子軟體訊息等催討證明),另請提出並敘明原欲匯入之正確帳號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09 年5 月4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5 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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