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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757號
債 權 人 姚月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俊皓、王宥勛、王苡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王景威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查報被繼承人王景威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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