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14號
債 權 人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i Tou Man Wai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顏家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
二、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