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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19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任家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依債務人於合約書上所載之地址「八德區廣興二路. . . . 」,催繳之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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