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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60號
債 權 人 陳凱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沛宸(原名:李菁慧)、李萊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對債務人李萊蒂請求之依據(依所提之本票所示李萊蒂為「受款人」,非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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