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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9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佳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請求之金額(據聲請人所陳報之欠費設備清單,金額為8429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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