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648號
債 權 人 葉逸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翁政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正確之債權人。
三、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
四、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管委會組織報備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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