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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712號
債 權 人 李昕
債 權 人 李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程羿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債權人(台端稱為台端之母投資及補正簽章)。
二、提出600萬元之釋明文件。
三、表明向債務人請求之依據(投資者為公司,請釋明向公司負責人請求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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