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9,司促,14110,2020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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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110號
債 權 人 羅子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芷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張芷晴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三、表明利息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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