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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242號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皇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法定代理人及補正其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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