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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360號
債 權 人 張桂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錦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王錦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就借據所載,借款逾60000 元之部分,請提出債務人之簽名(借據所載,107 年之借款等....)。
三、請更正請求之金額(依借據內容,債務人已部分還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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