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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56號
原 告 張清祿
訴訟代理人 廖宜田
被 告 楊慧玲(楊國京之承受訴訟人)
楊淑峰(楊國京之承受訴訟人)
楊秀敏(楊國京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世昌等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慧玲、楊淑峰、楊秀敏為被告楊國京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
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8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國京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之民國112年8月19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楊慧玲、楊淑峰、楊秀敏,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等未拋棄繼承,亦未聲明承受訴訟,故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等承受訴訟,並於合法送達判決後,再行起算上訴期間。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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