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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99號
原 告 王啟錦
王純穗
王鳳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怡德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方怡靜律師
參 加 人 林宜醇
林金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張世東律師
被 告 林丕振
林丕郁
林丕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瑄憶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江赫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該案之當事人是否適格,仍有疑義,為確保程序之合法性,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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