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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48號
原 告 彭明幸
彭武楷
彭武詮
范姜盡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長岳律師
原 告 彭素媛(即彭武傑之承受訴訟人)
彭惠珠(即彭武傑之承受訴訟人)
彭雲霞(即彭武傑之承受訴訟人)
彭成傳(即彭武傑之承受訴訟人)
彭成垣(即彭武傑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羅欽師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彭素媛、彭惠珠、彭雲霞、彭成傳、彭成垣為彭武傑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
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8條亦有規定。
再按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
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173條前段、第177條第3項各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0年6月25日為第一審判決,被告彭武傑雖於110年4月19日死亡,然因彭武傑於本院審理時有訴訟代理人楊長岳律師(本院卷第15頁),訴訟程序不因而當然停止。
惟彭素媛、彭惠珠、彭雲霞、彭成傳、彭成垣為彭武傑之法定繼承人,且均未拋棄繼承,有除戶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一親等)、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參,迄今無人聲明承受訴訟,依前開說明,即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彭素媛、彭惠珠、彭雲霞、彭成傳、彭成垣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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