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9,訴,356,20220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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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6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陶義鈞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梁宇恩
羅心怡

典藏人文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韋竹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住○○市○○區○○○街00號 居台南市○區○○路000號0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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