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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96號
原 告 大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鳳
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律師
被 告 鄭鄧風英(即鄭石相之承受訴訟人)
鄭皓陽(即鄭石相之承受訴訟人)
鄭皓元(即鄭石相之承受訴訟人)
鄭又慈(即鄭石相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段0巷00弄0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灶生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鄭鄧風英、鄭皓陽、鄭皓元、鄭又慈為被告鄭石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鄭石相於起訴後之民國112年8月19日死亡,鄭鄧風英、鄭皓陽、鄭皓元、鄭又慈為其全體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資料可參,爰依職權裁定命鄭鄧風英、鄭皓陽、鄭皓元、鄭又慈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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