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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家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文榮、廖心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萬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53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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