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財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雅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介民間因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其中有關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屬財產權訴訟,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5,564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
而就返還代墊扶養費部分,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1,000元,合併應徵收5,965元。
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珮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