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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85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游六七世祖即祭祀公業游六、七世祖
法定代理人 游春吉
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家淇
被 告 游聰發
訴訟代理人 游傅凱
被 告 游聰益
游聰謀
游李素蓮
游阿魚
游東霖
游閔州
曾啟祥
曾淑琴
江慶欽
江仲寧
江曉蘋
吳枝發
吳國叁
吳月娥
游阿蘭
游阿葱(原名游阿䓤)
游雅文
游阿玲
李治威
莊游阿蕊
游秀美
游麗華
游纘標
游纘德
游纘詩
游美惠
陳林欵
林建發
林碧蘭
林慧貞(即林傳發之承受訴訟人)
林文雄(兼林傳發之承受訴訟人)
吳水波
游吳菊
林小華(即吳國清之繼承人)
吳加暐(即吳國清之繼承人兼吳朱玉子之承受訴訟
吳國賓(兼吳朱玉子之承受訴訟人)
吳秋香(兼吳朱玉子之承受訴訟人)
林松田
羅雅珮
羅巧玉
林碧惠
林水生
林吳阿朱
林哲成
林圳章
林金蝦
吳建興
吳建銘
吳碧雲
吳碧綺
吳雪琴
林梅蘭(即吳國忠之承受訴訟人)
吳明哲(即吳國忠之承受訴訟人)
吳伊涵(即吳國忠之承受訴訟人)
吳佳恩(即吳國忠之承受訴訟人)
劉哲綱(即吳思樺之承受訴訟人)
劉呂峻(即吳思樺之承受訴訟人)
江清義(即吳思樺之承受訴訟人)
江偉銘(即吳思樺之承受訴訟人)
江珮綺(即吳思樺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信託物更名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7月19日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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