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0,除,374,20220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代 理 人 郭芳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逸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38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 年7 月2 日刊登於法院網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13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石幸子

附表: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鴻緯物流有限公司簡志川 永豐銀行大園分行 110年5月30日 3,337,200元 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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