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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520號
債 權 人 東聯新世紀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譚湘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力奇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桃園市○○區○○路000 號10樓、10樓之1 至之3 及之5 、之6 建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請提出富力奇實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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