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0,促,10617,2021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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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617號
債 權 人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宋子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宋子雯勞保加、退保資料影本,及宋子雯自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離職(須載明離職年、月、日)之釋明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已催告宋子雯返還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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