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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168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均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戴莉榛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
二、請求金額若係合計總金額,應列計算明細表或計算式,不得只列總金額。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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