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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30號
債 權 人 楊明修
債 務 人 潘淑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淑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本票未載到期日,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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