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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70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賴紹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即陳中和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對被繼承人陳中和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須依各戶籍地址寄送)、陳報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具狀列出所有債務人即繼承人之姓名、地址,經本院民國110年11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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