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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868號
債 權 人 蔡呂採秀
債 務 人 楊燕燕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楊燕燕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和解書條款二記載之「如附件之本票」影本、如附件之本票債權未獲清償之釋明文件影本、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楊燕燕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經本院民國110年11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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