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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2511號
債 權 人 劉錦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貴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並釋明其依據(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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