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0,促,2511,202103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2511號
債 權 人 劉錦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貴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並釋明其依據(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