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2524號
債 權 人 精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育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輝鴻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劉桂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請求標的(應更正為: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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