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0,促,2580,202103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2580號
債 權 人 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炳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體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已催告債務人給付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