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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2580號
債 權 人 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炳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體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已催告債務人給付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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