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0,促,4396,2021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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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4396號
債 權 人 黃康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李俊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並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釋明利息起算日、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另請提出李俊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經本院民國110 年4 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5 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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