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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7410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非訟代理人 林咸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貝里斯商英瑞國際有限公司、翁文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與釋明文件內容相符之完整全部中譯文。
二、請提出債務人貝里斯商英瑞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係陳美娜之證明文件,並提出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若債務人貝里斯商英瑞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非陳美娜,應釋明法定代理人究係何人(或何公司),並提出該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或提出該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或認許事項變更表。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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