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0,訴,1250,2023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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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兆峰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蔣孟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8月11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5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陳容蓉
法 官 陳昭仁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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