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玉春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邱鍾森妹
邱榮渠
邱榮建
邱盛椿
邱鳳英
吳麗佳
上列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邱玉春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481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而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2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75元,上訴人應如數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若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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