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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耀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慧昭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1日本院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37,1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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