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30號
原 告 何建毅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庚道律師
被 告 蘆竹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蔡志揚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2月25日下午5時宣判,惟原告已具狀撤回本件起訴,有民事撤回起訴狀1份在卷可參,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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