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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杜宗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俊福、盧尉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4萬5,0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張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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