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0,重訴,413,2023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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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明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薏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玖佰貳拾肆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8月4日110年度重訴字第4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62,7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924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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