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0,除,423,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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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干詠龍(即干家書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65號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1年1月24日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6NX-00000000-0 1 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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