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亡,60,2023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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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代 理 人 張妙如
施瑩惟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殷萬壽 失蹤前籍設桃園市○○區○○○路00號 (桃園○○○○○○○○○)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失蹤人殷萬壽(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桃園市○○區○○○路00號桃園○○○○○○○○○)於中華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殷萬壽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殷萬壽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其自101年11月3日起戶籍逕遷至桃園市○○區○○路00號桃園○○○○○○○○○後,即無社會軌跡,應可認其迄今失蹤已逾3年,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規定,聲請准予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又按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9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殷萬壽係00年0月00日生,自101年11月3日起失蹤,失蹤時為80歲以上之人,其失蹤已滿3年,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本院將公示催告裁定公布於本院公告處,並以資訊網路公告之,有該裁定、公示催告公告在卷可稽,現陳報期滿,未據殷萬壽陳報其生存,或知殷萬壽生死者陳報所知之事實,依上揭規定,自得於殷萬壽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宣告。

從而,檢察官聲請對殷萬壽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殷萬壽於101年11月3日失蹤時為80歲以上之人,計至104年11月3日失蹤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其死亡。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兆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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