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亡,63,20240124,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63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鎮區○○路00巷0弄0號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8日所為之裁定及民國112年11月17日所為之更正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之記載,及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更正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關於「新竹州中壢郡楊梅街秀才窩百四比番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竹州中壢郡楊梅庄秀才窩百四十七番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復有明文。

二、查依桃園○○○○○○○○○最新提供之戶籍資料,陳清丕之地址應為「新竹州中壢郡楊梅庄秀才窩百四十七番地」,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古罄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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