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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58號
債 權 人 劉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秀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劉秀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桃園市○○區○○段000地號、7387建號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請提出上開不動產異動索引證明影本。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代繳項目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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