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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3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楊鎮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月珍(原名:陳亭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陳月珍(原名:陳亭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字體適中、影印清晰、足資辨識之債務人現金卡申請書及契約約定條款。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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