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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700號
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鍾志賢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鍾志賢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陳報鍾志賢正確之身分證字號;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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