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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553號
債 權 人 楊昕宸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翁意晴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翁意晴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其他足資認定債權人楊昕宸分別借款予債務人翁意晴新台幣(下同)12,000元、1,000元之文件(如借據、本票、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或匯入債務人帳戶之符合本件借款金額文件等),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10,000元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
註: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
且通訊軟體LINE對話、之對象究係何人,無從確認,不足為據);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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